机关党委、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):
为严格全校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,使之规范化、程序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》(组通字﹝1994﹞1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》(中组字﹝2004﹞10号)和中共中央办公厅《关于加强新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﹝2013﹞4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《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暂行办法》-组字2016【3】号。
经领导同意,现将本规定在校党委组织部网站正式公布,请参照执行。
校党委组织部
2016年9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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